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严明学术道德,严肃学习纪律,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和学习环境,实践“三尊”理念,提高研究生学术水平和道德素质,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长江大学学生行为规范》、《长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长江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长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及结果处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章 研究生日常管理规范
第二条 所有研究生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依法履行个人权利和义务;遵守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循长江大学学位论文管理规范。
第三条 研究生因科研项目、学术会议、校外实习等原因外出,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学院提交外出活动审批表,并经导师、学院同意。
第四条 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和学院安排组织的各类学习、实习和实践活动,寒暑假因故需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经导师批准后生效,并在学院备案。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教室、办公室、图书馆、资料室、会议室、宿舍等)的卫生及安全。
第六条 研究生应严格遵守日常行为规范和网络行为规范,工作日时间在工作场合严禁从事与学习、科研工作无关的活动,在网络空间也要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七条 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要遵守导师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并定期向导师汇报工作。
第八条 凡违反以上条例者,各种评优、评奖采取一票否决制。
第三章 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
第九条 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出版著作、申请专利、申报各类奖项,须经导师审核同意;依成果内容,可将导师署名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未经导师同意学术成果不得发表、出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对己获得学位的,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判定,决定是否对授予的学位予以撤销;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适时向社会公布。
一、购买、出售学术(学位)论文;
二、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学术(学位)论文或组织学术(学位)论文代写;
三、论文作假、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四、有其它学校科研成果管理办法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一条 研究生参与导师项目,涉及合作方的各类资料(调查数据、学术成果、研究报告等),要严格遵守学校与合作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不得泄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导师或课题组没有公开发表的成果。
第十二条 研究生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成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 研究生学位管理规范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学术论文、学位论文的原始数据和资料做好存档,做到可溯、可查。
第十四条 自2017级开始,所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至少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正规刊物上公开发表一篇4000字及以上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取得能够反映硕士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的成果方能申请学位。
第十五条 每年12月,学院按学校规定对下一年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中期检查及预答辩,所有研究生必须按规定参加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和预答辩,无特殊原因不按期参加或不参加者,学位论文答辩至少延期半年。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必须在答辩前一个月接受匿名评审,匿名评审合格者方能正常答辩,不合格者视修改情况,学位论文答辩至少延期半年。
第五章 研究生导师规范
第十七条 熟悉长江大学研究生管理各项制度规范,把握时间节点,制定合适的人才培养计划,按要求指导学生进行论文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论文发表、学位论文撰写等工作。
第十八条 注重研究生培养质量过程管理,保证充足的指导时间,每周至少一次了解学生学习生活动态,每月至少开展1-2次研究生指导和集中学习讨论,听取学生研究进展汇报,并作出相应安排。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研究生培养制度,对所有指导的研究生建立培养档案,在合理期限(10年)内保存所有学生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原始数据及资料,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导师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适合于本课题指导组的研究生管理制度并予以落实。
第二十条 导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审查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所指导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导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生学位论文存在抽查不合格、造假情形或产生不良影响的,或未尽导师责任及义务、学生反应强烈的,视情况暂停其导师资格1~3年。
第六章 研究生课堂教学规范
第二十一条 教师上课应按照长江大学课堂管理文件规定执行,认真完成教学任务。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按教学计划安排课程教学进度,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上课时间、上课地点或请他人代课,须提前办理审批手续,提前通知学生停、调课信息。每学期停、调课次数不可超过总学时的20%,不得在未履行停、调课手续的情况下停课、缺课或随意减少学时、更换授课教室。
第二十三条 每门课程授课期间必须布置学生作业,包括课外阅读、课程研讨、应用报告、课程论文等内容并存档,保证学生有充足的课后时间用于授课内容学习。
第二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结束两周内将学生成绩登记表、考勤记录表、与考试有关的其他资料和信息(如考试违纪资料及证据、特殊情况的记载等)、考试试卷或结课材料交科研秘书装订成册存档。
第七章 专项奖励
第二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以第一(通讯)作者发表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的论文,学院全额报销版面费,并参照学院教师标准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资助。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入校后,可依托导师科研项目,申报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培育计划,学院每年资助申报者一篇核心论文版面费,奖励获奖导师0.5万元/篇。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教育部、长江大学研究生院和学生工作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7年9月18日